王悦 发表于 2019-11-6 00:00:00

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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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前,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发〔2018〕36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司〔2017〕2号)要求,经黑龙江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于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积极回应广大家长对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让每一个孩子上好学,为每一个家庭服好务,切实解决家长按时接送困难和拓展学生学习空间的后顾之忧,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意见强调,坚持公益普惠、自愿参加、完善服务、透明公开原则,深入挖掘中小学校教育资源,积极开展课后工作,努力提供丰富多彩的服务内容,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后托管难问题。

意见要求,把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学生作为服务对象,优先做好留守儿童、随迁子女、困难家庭学生等服务工作。服务时间一般为正常上课日的下午放学后,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17时30分。小学和初中非毕业年级不晚于18时30分,初中毕业年级和高中阶段原则上不晚于20时30分,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学校根据学校实际及家长需求情况确定。

意见要求,服务内容以集中完成作业、组织特色活动、自主阅读交流、开展社会实践等为主,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集体补课,严禁与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合作,严禁引入经营性企业或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机构,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超标准、超范围乱收费。不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不得增加家长经济负担,不得把课后服务情况作为学校、教师考核评比指标。

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传承人、退休老教师、大学生及社会热心人士和广大家长积极参与中小学生课后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少年宫、高校、科研院所、社区等公益性专业机构派驻工作人员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实现场地、人员资源整合。

意见明确,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政府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设定课后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要建立免收费政策,免收费额度的50%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学校要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意见强调,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课后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要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公益性机构资质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探索建立符合资质的公益性机构目录。要严格审核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的政治、品德、健康等情况。鼓励建立校园伤害风险,尤其是损害赔偿的多方承担共担机制,健全学生的校园伤害保险、学生意外商业险等制度,为课后服务提供安全保障。

意见强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主责、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课后服务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指导意见》具体内容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深入挖掘中小学校教育资源,积极开展课后学习指导,努力提供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后托管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坚持公益普惠属性,合理确定运行成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增加家长过重经济负担。

(二)自愿性原则。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

(三)服务性原则。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提供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内容,合理确定学生离校时间。

(四)公开性原则。学校要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收费事项等,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具体安排

(一)服务对象

课后服务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学生,优先保障留守儿童、随迁子女、困难家庭学生等亟需服务对象。

(二)服务时间

课后服务一般为正常上课日的下午放学后。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学校根据学校实际及家长需求情况确定。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17时30分。小学和初中非毕业年级不晚于18时30分,初中毕业年级和高中阶段原则上不晚于20时30分。

(三)服务内容

1.集中完成作业。安排学生按年级或班级,在指定场所(教室)完成作业,并可进行学生作业个别答疑,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

2.组织特色活动。安排学生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组织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

3.自主阅读交流。安排学生在阅览室、图书馆等区域自主阅读或开展学生自主交流。

4.开展社会实践。鼓励中小学校与校外活动场所联合组织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四)服务方式

1.学校自主开展。学校可利用校内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体育和艺术场馆等资源场所,发挥在职教职工、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传承人、退休老教师、大学生及社会热心人士等作用,因地制宜设计课后服务项目,采取分类编组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后活动。

学校要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要妥善解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与课后服务时间上的冲突问题,不得增加教师过重工作负担。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鼓励家长自愿参与学校课后服务。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质量观,不要额外给孩子增加作业或练习。

2.引入公益性机构。学校可与公益性机构合作,由学校提供课后闲置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由符合条件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少年宫、高校、科研院所、社区等公益性专业机构派驻工作人员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实现场地、人员资源整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担当,把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主责、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课后服务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课后服务推进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课后服务收费的指导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课后服务财政资金的筹措,并加强教育、公安、卫生、消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统筹规划各类资源,加强安全管理,形成课后服务工作合力,积极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课后服务工作模式,共同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管理工作。不得把课后服务情况作为学校、教师考核评比指标。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政府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设定课后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费标准由市(地)、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要建立免收费政策,免收费额度的50%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三)加强安全管理

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课后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要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公益性机构资质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探索建立符合资质的公益性机构目录。要严格审核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的政治、品德、健康等情况。鼓励建立校园伤害风险,尤其是损害赔偿的多方承担共担机制,健全学生的校园伤害保险、学生意外商业险等制度,为课后服务提供安全保障。

(四)加强监督检查

要把中小学课后服务纳入规范办学行为重要内容,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集体补课,严禁与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合作,严禁引入经营性企业或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机构,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超标准、超范围乱收费。要严格审核公益性机构资质,并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行课后服务公益性机构黑白名单制度。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课后服务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课后服务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工作责任,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
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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