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悦 发表于 2019-3-5 00:00:00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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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
为了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哈尔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各区、县(市)教育局要以负面清单为依据,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2019年3月1日
哈尔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清单

(一)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进行法人登记(营业执照、民办非企单位登记书)或已进行法人登记(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面向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在同一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或跨区城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未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办学地址、举办者、法人等信息变更不按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终止培训活动不及时注销登记;未按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四)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其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等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结束时间晚于20:30。

(五)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将学生培训成绩以各种形式提供给中小学校或在校内、网上对外公布,存在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行为。

(六)招生简章、广告未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与备案不一致,存在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行为。
(七)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向社会公示;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不按规定退费。

(八)未依法依规设置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依法进行审计和公布审计结果;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九)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影响。

(十)聘用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或将教室出租,出借给在职教师违规办学;聘请无教师资格或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擅自组织传销等违法活动,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渗透宗教内容;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

(十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十二)举办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来源:哈尔滨教育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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