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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 17: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已发布

近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向各市(行署)教育局、公安局、招生考试机构印发了《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旨在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规定》对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其户籍、学籍还应符合8种条件之一,方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规定》要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招考机构审查考生学籍和户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籍管理,严禁非正常学籍迁移,严禁空挂学籍,严禁人籍分离。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严密户口迁移手续,堵塞漏洞,坚决打击非法落户,严肃查处伪造户口、身份证件违法行为。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其户籍、学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考生户籍属我省久居且考生出生前父母户籍落户我省(久居是指出生落户我省且户籍从未向外省迁移过);

(二)考生父或母属我省市(行署)及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户籍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

(三)市(行署)及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子女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

(四)考生父母一方为驻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转文职人员),考生因父或母随军将户籍落户我省的;考生父母双方为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转文职人员),考生随父母将户籍落户我省的;考生户籍在我省,其父母一方为部队复员、转业军人且户籍落户我省的;

(五)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本人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及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我省2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六)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病故或意外死亡),本人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原户籍为我省),如因父母病故或意外死亡,考生随法定监护人落户我省的,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我省2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七)原户籍为外省的考生,考生父或母及本人落户我省的(第二条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况除外),考生须具有我省高中3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

(八)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我省高中3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第三条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招考机构审查考生学籍和户籍。

第四条  各级招考机构对申报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考生的户籍性质有异议的,应到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第五条  考生有关户籍、学籍由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审查。户籍审查以考生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为依据,学籍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规定审查相关材料。对考生学籍和户籍有异议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应配合招考机构进行核实。对于不符我省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我省协调户籍流出地稳妥解决。

第六条  凡属于本规定第二条中第(二)至(八)项情况的考生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由各级招考机构单独进行登记,并将办理落户或办理学籍的相关佐证材料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严密户口迁移手续,堵塞漏洞,坚决打击非法落户,严肃查处伪造户口、身份证件违法行为。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籍管理,严禁非正常学籍迁移,严禁空挂学籍,严禁人籍分离。

第九条  对持假户籍、身份证件、学历、学籍档案以及其它证明材料报名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第十条  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加强对普通高考招生报名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明确到岗、落实到人。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普通高考招生报名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或检举,并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6日起施行。2006年印发的《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黑招委联字〔2006〕1号)同时废止。


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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